(2015)攀西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徐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西执字第421号申请人周某某,女,汉族,1937年4月21日出生,住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攀煤(集团)公司职工,住攀枝花市西区。周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攀西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标的140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5)攀西执字第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欧阳烨执行员 陈 亮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