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嘉兴市方圆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兴市菜包包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方圆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菜包包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278号原告:嘉兴市方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昕。委托代理人:李瑛。被告:嘉兴市菜包包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亚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方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菜包包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平华代理审判员 康文怡人民陪审员 朱玉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