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贾某,男,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对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红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冰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