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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保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洪起与王利明、宫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起,王利明,宫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第179号原告李洪起,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利明,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宫宇飞,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起与被告王利明,宫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宫宇飞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宫宇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栾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