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舒兰市嘉盈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玉海其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8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舒兰市嘉盈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赵文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世强,吉林省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玉海,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再审申请人舒兰市嘉盈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徐玉海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舒兰市嘉盈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