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保定市百润商贸有限公司诉王益军、许英芝、保定市君毅商贸有限公司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百润商贸有限公司,保定市君毅商贸有限公司,王益军,许英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百润商贸有限公司,住保定市容城县。被执行人:保定市君毅商贸有限公司,住保��市北市区。被执行人:王益军,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许英芝,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同被告王益军。(2015)北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益军、许英芝、保定市君毅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保定市百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益军、许英芝保定市君毅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3791.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