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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殷丽申请执行何佳欣等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丽,何佳欣,三台县潼川镇长坪佳桥村五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殷丽,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申请执行人何佳欣,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三台县潼川镇长坪佳桥村五组。负责人殷玉明,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殷丽、何佳欣与被执行人三台县潼川镇长坪佳桥村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并未确定权利人享有的具体分配数额,无具体的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殷丽、何佳欣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杨小军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