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二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青山与被告吉林省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山,吉林省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71号原告:李青山,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吉林省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千里委华翼小区商业楼。法定代表人:王晓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山诉被告吉林省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青山于2015年9月28日以吉林省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格证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青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青山负担。审判员  潘立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