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等与白世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白世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1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新顺南大街8号院1幢地下1层(华联商厦)。负责人王成,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子华,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宝贤,女,1991年1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世桥,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顺义公司)、上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世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7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蒋巍担任审判长,法官郑慧媛、霍思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联顺义公司、华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子华、被上诉人白世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世桥在一审中起诉称:白世桥于2015年3月22日在华联顺义公司购买了“贝脆思”咸香巴旦木16盒,于2015年4月9日在华联顺义公司购买了“贝脆思”咸香巴旦木7盒,单价均20.4元,净含量205克。产品外包装上标有“阿花的果子铺美国咸香巴旦木为每个人的喜好、富含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等字样。但未依法标注“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的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2条的规定。华联顺义公司隶属于华联公司。《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故销售者不仅应对商品的相关生产许可等合法资质进行查验,更应对商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进行查验,该义务是销售者应尽的法定义务。华联顺义公司、华联公司作为知名、大型的销售者,未尽到应尽的法定义务,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违法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产品,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起诉要求:1.判令华联公司、华联顺义公司退还白世桥货款469.2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赔偿白世桥4692元,共计5161.2元;2.判令诉讼费由华联公司、华联顺义公司承担。华联公司、华联顺义公司在一审中共同答辩称:不同意白世桥的诉讼请求。华联公司、华联顺义公司销售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不同意十倍赔偿。白世桥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条件。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白世桥从华联顺义公司购买了“贝脆思咸香巴旦木”205克装16盒,单价20.4元/盒,共支付货款326.4元。2015年4月9日,白世桥从华联顺义公司购买了“贝脆思咸香巴旦木”205克装7盒,单价20.4元/盒,共支付货款142.8元。上述货物货款共计469.2元。涉诉“贝脆思咸香巴旦木”包装上标有:北美大陆、美国,为满足国人的喜好。多年来一直被错叫为“美国大杏仁”,但它身上“富含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的优良血统始终没有改变,它是美国巴旦木,不远XX,为你而来。该产品营养成分分类中未载明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的百分比。华联公司、华联顺义公司辩称:不清楚涉诉产品是否是从其处购买的;不标注维生素和微量元素并未违反规定,这不属于营养声称;十倍赔偿的前提是明知而故意进行销售,但华联顺义公司在销售和引进产品时进行了合理的审查,不存在主观上明知。白世桥主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2011年就规定了,通过肉眼就可以判定标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华联顺义公司系华联公司的分公司。一审另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2年4月20日起实施)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上述事实,有白世桥提供的发票、照片及一审法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白世桥与华联顺义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华联顺义公司作为经销商,其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理应对其销售商品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涉诉“美国咸香巴旦木”标签上注明了“富含维生素及微量元素”,但未注明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的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白世桥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退还货款后,白世桥应将所购商品退还华联顺义公司和华联公司。华联公司、华联顺义公司辩称无法确认涉诉产品是否是从其处购买的,但白世桥提供的发票可以证明其从华联顺义公司购买了涉诉产品,华联公司和华联顺义公司的辩解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华联公司、华联顺义公司主张其不存在明知的问题,但华联顺义公司作为专业经销商,应当知晓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规定且有义务对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审查,在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华联顺义公司仍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推定其在主观上为明知。白世桥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华联顺义公司系华联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华联公司应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白世桥要求华联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华联公司、华联顺义公司退还白世桥货款469.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白世桥退还华联公司、华联顺义公司“贝脆思咸香巴旦木”(205克装)23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三、华联公司、华联顺义公司给付白世桥赔偿金469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华联公司、华联顺义公司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华联顺义公司、华联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认定华联公司、华联顺义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条规定是错误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标示“配料:巴旦木、食用盐、白砂糖、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食用香精)”,由此可见,“巴旦木”是产品配料之一;涉案产品包装另有标示内容“为满足国人的喜好,多年来一直被错叫为“美国大杏仁”,但它身上“富含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的优良血统始终没有改变,它是美国巴旦木,不远XX,为你而来。”这段文字是对产品原料“巴旦木”特性的描述,并非涉案产品中营养成分含量的声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2月26日发布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01)问答(修订版)“五、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六十五)关于原料、产品特性及生产工艺的描述。对原料特性和生产工艺的描述不属于营养声称”之规定,涉案产品包装上不需要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出维生素及矿物质含量。华联公司、华联顺义公司有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的产品标签的合格检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有关产品是否是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本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是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检验机构,所出示的检验报告具有权威性。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白世桥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受理费由白世桥承担。华联顺义公司、华联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白世桥服从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其针对华联顺义公司、华联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华联公司、华联顺义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华联公司、华联顺义公司在进货时不仅要查验经销商进货渠道的合法性还要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来审查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案的涉案商品外包装标注的“富含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等字样,但未依法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富含维生素及微量元素”在成品中的具体含量。富含是一个标准用语。华联顺义公司销售的“贝脆思咸香巴旦木”,富含“维生素及微量元素”,这不是一个生产工艺,而是一个含量标准用语。涉案食品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出相关元素的含量,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4项、第四十二条第9项以及第96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条、第4.2条的强制性规定。白世桥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白世桥在华联顺义公司购买涉案食品,华联顺义公司向白世桥出具了发票,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涉案食品“美国咸香巴旦木”标签上注明了“富含维生素及微量元素”,但未注明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的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一审法院支持白世桥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华联公司、华联顺义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存在明知的问题,但华联顺义公司作为专业经销商,应当知晓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规定且有义务对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审查,在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华联顺义公司仍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推定其在主观上为明知。白世桥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华联顺义公司、华联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 巍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琳书 记 员 罗雅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