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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新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新志,支素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94-1号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洪超,系该单位员工。被告周新志。被告支素娟,1984年4月10日。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会耀、张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需要,本案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王文涛审判员  胡立新审判员  袁迎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