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建行与曹玉平刘妍孙永强夏洋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曹玉平,刘妍,孙永强,夏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62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法定代表人杨统林,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左俊堂,金融业务部经理。被告曹玉平,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刘妍(曹玉平之妻),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孙永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夏洋(孙永强之妻),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以下简称为建行庆阳分行)与被告曹玉平、刘妍、孙永强、夏洋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庆阳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左俊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玉平、刘妍、孙永强、夏洋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庆阳分行诉称,2012年5月21日,被告曹玉平、刘妍与原告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00元,期限5年,年利率7.68%,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同意抵押承诺书》,用二被告购建的新农村住房作该笔借款的抵押,该笔借款由被告孙永强、夏洋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采用年均还款法,每年应归还贷款本息24679.93元,分五年偿还。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二被告发放贷款100000元。但被告曹玉平只归还了16803.11元本金,清息8032.09元,累计拖欠本金83196.89元及利息未予清偿。原告经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归还贷款,现依法起诉,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曹玉平、刘妍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判令被告曹玉平、刘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3196.89元,并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归还清之日止所欠的利息,由被告孙永强、夏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依法处置抵押房屋用于归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曹玉平、刘妍、孙永强、夏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1日,被告曹玉平、刘妍夫妻与原告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特别签订条款》,借款金额100000元,用于被告曹玉平、刘妍修建新农村住房,年利率7.68%,执行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下调20%,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及上述上浮/下调幅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采用年均还款法,每年应归还贷款本息24679.93元,分五年偿还。同时被告曹玉平、刘妍向原告出具了《同意抵押承诺书》,用其将来建成的新农村住房进行抵押担保。被告孙永强、夏洋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书上签了字担保,承诺对被告曹玉平、刘妍的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被告曹玉平、刘妍发放贷款100000元,履行了支付贷款义务。2013年5月30日即第一个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曹玉平、刘妍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后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曹玉平于2013年9月24日归还本金16803.11元,支付利息8032.09元,支付罚息929.80元合计25765元。2014年5月4日利息23.60元,2014年6月21日支付利息2.84元,尚欠本金83196.89元未归还。2014年5月21日,原告在《陇东报》上向曹玉平、孙永强等人刊登《中国建设银行庆阳分行不良贷款催收公告》,限其在7日内清偿当期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曹玉平、孙永强并未按期归还,原告便诉讼要求其归本付息。审理中,经与被告曹玉平、刘妍核实,二被告对贷款无异议,表示该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被告曹玉平之胞弟曹东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特别签订条款》、《同意抵押声明》、《保证承诺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方贷款保证人面谈记录,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不良贷款催收公告在卷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建行庆阳分行与被告曹玉平、刘妍、孙永强、夏洋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特别签订条款》及《保证承诺书》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成立借款、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建行庆阳分行为贷款人,被告曹玉平、刘妍为借款人,被告孙永强、夏洋为担保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被告曹玉平、刘妍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原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提前要求被告曹玉平、刘妍归还下余贷款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曹玉平、刘妍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由被告曹玉平、刘妍归还下余借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被告孙永强、夏洋为原告出具《保证承诺书》并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对被告曹玉平、刘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被告曹玉平、刘妍向原告出具的《同意抵押声明》的效力,《同意抵押声明》以被告曹玉平、刘妍的未来建房为抵押物,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故原告要求处置抵押物用于归还其借款本息的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曹玉平、刘妍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二、被告曹玉平、刘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借款83196.89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支付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归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2年5月30日至2013年9月24日按100000元计算利息,2013年9月24日至归还清之日止按本金83196.89元计算利息,已支付利息8032.09元),被告孙永强、夏洋对被告曹玉平、刘妍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要求依法处置抵押房屋用于归还其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2780元由被告曹玉平、刘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喜娥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人民陪审员 侯雅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一丹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