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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杨战武与杨战武、王江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杨战武,王江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572号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0号12幢302室。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宁璐、王松松,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战武。被告:王江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战武、王江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石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