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杨战武与杨战武、王江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杨战武,王江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572号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0号12幢302室。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宁璐、王松松,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战武。被告:王江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战武、王江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石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