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喜田、郭术珍与刘春合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田,郭术珍,刘春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民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刘喜田,农民。申请执行人郭术珍,农民。被执行人刘春合,1965年农历1月5日出生,农民。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定民执字第2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春合在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贤寓信用社账号为62×××84内的存款367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春合已自动履行本院(2015)定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春合在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贤寓信用社账号为62×××84内的存款367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林海审判员 李宏伟审判员 田学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洪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