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宋献峰与陈允斗、徐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献峰,陈允斗,徐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宋献峰。被告陈允斗。被告徐闯。原告宋献峰诉被告陈允斗、徐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献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允斗、徐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献峰诉称:2014年7月14日,被告陈允斗、徐闯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5%,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偿还17万元,剩余3万元至今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陈允斗、徐闯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被告陈允斗未答辩。被告徐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被告陈允斗、徐闯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据,原告于当日当借款本金20万元给付二被告,二被告又向原告出具20万元的书面收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5分,未约定借款期限。2014年12月17日,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14日。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仍结欠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未予偿还。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记录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陈允斗、徐闯向原告借款20万元,现仍结欠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应依约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5%,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陈允斗、徐闯共同偿还原告宋献峰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火文胜审 判 员  孔 夏人民陪审员  丁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国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