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德州冰源冷饮冷藏食品有限公司、临邑鑫棵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州冰源冷饮冷藏食品有限公司,临邑鑫棵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临邑天福农副产品加工厂,张吾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234号原告: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齐书同,理事长。被告:德州冰源冷饮冷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恒源办事处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吾民。被告:临邑鑫棵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临盘老104国道南侧(马平水段)。法定代表人:马传达。被告:临邑天福农副产品加工厂。住所地:临邑县临盘驻地。法定代表人:梁海林。被告:张吾民,(德州冰源冷饮冷藏食品有限公司院内)。原告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德州冰源冷饮冷藏食品有限公司、临邑鑫棵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临邑天福农副产品加工厂、张吾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义审判员 姜丰祯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