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94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炳(兼)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