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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陈立峰、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陈立峰,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被执行人陈立峰,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执行人郑辉,女,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洪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