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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执字第00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茂全与周立新、王天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全,周立新,王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222-3号申请执行人杨茂全。委托代理人朱涛,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立新,公务员。被执行人王天丽。委托代理人杨俊,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周立新、王天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300000元及借款本金1000000元从2015年1月23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2分计算),但被执行人之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立新每月有3000多元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周立新在南漳县公安局每月的工资收入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先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远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