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健与龚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龚文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286号原告张健。委托代理人张雨。被告龚文豪。委托代理人崔成龙(系龚文豪女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与被告龚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文豪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健撤回对被告龚文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健负担。审判员 向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