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泗县。法定代表人:苌光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严福武,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安徽国视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南虹大酒店7楼。法定代表人:毕学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严福武、安徽国视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已生效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规定:被告严福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685745元,被告安徽国视星光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福武、安徽国视星光置业有限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幼书代理审判员 袁金坡代理审判员 王谦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