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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济宁安泰公司与郝德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安泰建工有限公司,郝德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287号原告济宁市安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大束镇黄疃村西。法定代表人王夫荣,董事长。被告郝德岩,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安泰建工有限公司诉郝德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济宁市安泰建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玉花人民陪审员  王存来人民陪审员  张苗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