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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畅寸霞与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寸霞,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816号原告畅寸霞。被告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太山乡辛章村。法定代表人李翠芳原告畅寸霞诉被告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调取了案件相关材料。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5日被告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元整,合同约定月息一分五,约定2015年3月24日之前还款,2014年12月16日被告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元整,合同约定月息一分五,约定2015年4月15日之前还款,可到了2014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索要30000元借款时,被告却一拖再拖,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30000元整、利息1800元共计31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1、被告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5日为原告畅寸霞出具的承诺函一份;2、原告畅寸霞与被告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10000元,利息为月息千分之十五,借款期限为4个月;3、被告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5日为原告畅寸霞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一份;4、被告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5日为原告畅寸霞出具的借据一份;5、李树平、李翠芳2014年11月25日为原告畅寸霞出具的保付函一份。第二组:1、被告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6日为原告畅寸霞出具的承诺函一份;2、原告畅寸霞与被告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20000元,利息为月息千分之十五,借款期限为4个月;3、被告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6日为原告畅寸霞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一份;4、被告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6日为原告畅寸霞出具的借据一份;5、被告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李树平2014年12月16日为原告畅寸霞出具的保付函一份。本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2015年9月15日本院对原告畅寸霞的询问笔录一份。第二组:2015年9月11日本院从获嘉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调取的材料:(1)、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情况汇报,显示该公司从2014年8月15日起委派吕鹏飞、陈发家、朱金芳三人负责资金筹措工作,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共有业务员31人,签订筹借资金金额1000.5万元。2015年3月10日开始有群众到处非办登记,目前已接受群众登记129人,金额525.7万元,涉及城关镇、史庄镇、太山乡、位庄乡、大辛庄乡五个乡镇;(2)、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业务员业绩汇总表,显示业务员业绩共1000.5万元;(3)、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筹借资金收支平衡表。本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供的与被告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该被告为原告出具承诺函、保付函、借据、还款计划书及本院对原告的询问笔录、获嘉县处非办提供的资料可以看出,被告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畅寸霞对被告获嘉县凯源助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退回原告畅寸霞。审 判 长  王荣志审 判 员  郭 亮人民陪审员  吴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