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衢刑执字第6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建平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平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6384号罪犯王建平,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2008)兰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0元。被告人王建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3日以(2009)浙金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2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年4个月。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所得赃款用于还债及挥霍。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原审法院判决书等材料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平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根据原犯罪具体情节、诈骗数额等情况,其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平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根土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勤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