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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6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建宏与郝文忠、冯生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677-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宏,男,汉族,1957年5月4日出生,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郝文忠,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3日,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冯生林,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2日,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盐民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6000元,诉讼费538元,执行费290元,共计26828元。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郝文忠、冯生林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郝文忠银行账户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帐户。二、划拨被执行人冯生林银行账户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焕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国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