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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夏国栋与侯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国栋,侯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070号申请执行人夏国栋。委托代理人韩佳宇,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正晗,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侯霜。委托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国栋与侯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侯霜支付夏国栋代偿款30万元。因侯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夏国栋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04月0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双方确认执行标的总额300000元,申请人放弃其他权益的主张,二、双方同意由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前至被执行人账户划扣已冻结款项400000元并发放给申请人,三、被执行人自2015年10月起于每月1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0000元,于2016年11月前付清,四、本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全部的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上失信黑名单,如未按协议履行则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4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存款,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