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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陈伟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陈伟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721号原告: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周洪贤。委托代理人:徐祖荣,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明。委托代理人:常润根、徐涛,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陈伟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让发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周洪贤和委托代理人徐祖荣,被告委托代理人常润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为承包万商国际大厦工程项目,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1月11日,向被告支付40万元工程介绍费,其中5万元为现金。2014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并承诺如工程不能于2014年12月前开工,则全部返还工程介绍费。2014年11月1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支付10万元工程介绍费。然该工程至今未开工,被告亦未依约返还50万元工程介绍费。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工程介绍费5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答辩称,原、被告居间事项已经完成,原告与建设方已经签订合同。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收条是确认款项,至于开工与否,不是被告能左右,是原告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和被告无关,被告不应返还居间费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汇款凭证一份,证明汇款450000元,另外50000元现金用于支付被告工程款介绍费;2、收条一份,证明被告确认收到工程介绍费并承诺一旦工程未能如期开工即返还全部工程介绍费。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工程项目承诺书一份,证明原告承诺由被告承接的工程项目给予被告奖励和承接业务报酬;2、转账支票一张,证明原告出具给被告一张票面金额为500万元的延期支票;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承接了万商国际大厦工程项目,原告与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万商国国际大厦工程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证明为居间合同的返还。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和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被告承诺返还的节点在于开工而不是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只对原告的证据2证明对象有异议,因该证据系被告签字认可,且没有证据证明系被欺诈、胁迫,应认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告该异议不成立,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被告提交3份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只对证据1、3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异议,不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因此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2日,原、被告作为甲、乙方签订一份《工程项目承诺书》,承诺书写明:为了提升公司的品牌,更好的在杭州市建筑市场展现公司的综合实力和承接业务的竞争能力。由本公司员工陈伟明承接的工程项目,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以下承诺和奖励及承接业务报酬:一、乙方承接的工程建设方名称,现代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二、工程地址:杭州市秋涛北路130号。三、工程名称:万商国际大厦。四、工程造价:暂定2.5亿元。五、工程建筑面积:层高三十九层,约8.5万方。六、甲方付乙方奖励及业务报酬600万元。七、乙方把该工程的幕墙项目也争取过来。甲方与业主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若工程量达不到2.5亿元,奖金以及报酬以2.4%减少;若超过2.5亿元的,奖金以及报酬以2.4%增加;如工程合同价是2.5亿元,奖金与业务报酬金额不变。八、付款方式定: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甲方支付乙方现金100万。同时甲方支付乙方一张延期支票,票面金额为500万现金。九、建设方开工通知发出7日内,乙方凭支票来换取400万现金,建设方第一笔工程款到账后3天内凭支票换取100万现金。十、乙方配合本项目的前期和签订合同任务。十一、本工程项目质量进度、项目延期和责任安全由公司承担一切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十二、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签订合同和不能开工的,本承诺书作废。十三、如发生履行承诺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司法部门提出诉讼。此后,原告向被告开出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收款人为被告的500万元,用途为信息费的银行转账支票一张。2013年12月21日,原告与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万商国际大厦”,总建筑面积约85000㎡;开工日期暂定在2014年5月底;合同价款(暂定)250000000元等内容。2013年12月8日、2014年1月11日、2014年1月16日,原告单位负责人周洪贤分别向被告汇款50000元、300000元和100000元,另支付现金50000元。2014年1月11日,被告出具“收条”一份:现收到现代联合公司位于秋涛北路万商国际大厦工程介绍费:肆拾万元整,若不于2014年12月前开工,本人全部返还上述所有介绍费。本人若不返还上述介绍费,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可向西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被告收到500000元后,万商国际大厦工程至今未开工。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支付给被告的500000元系居间费,但双方并未签订居间合同。作为居间合同,被告应有居间行为,付出居间劳务,支出居间费用。从被告出具的“收条”日期看,该收条也在原告与第三人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其承诺开工日期同原告与第三方约定日期一致。显然,原告付给被告的款项,不仅仅签一纸合同而是要有实质内容即工程。被告对此也是明了的,所以被告承诺“若不于2014年12月前开工,需全部返还所有介绍费”。该工程至原告起诉时并未开工,即双方约定的条件未成就,原告不应支付报酬。原告诉请合理,符合双方合意,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陈伟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钱让发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凌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