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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亚男与刘春丽、刘恩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刘春丽,刘恩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933号原告李亚男,男,汉族,1985年11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建波,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春丽,女,汉族,1984年1月23日生。被告刘恩初,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原告李亚男诉被告刘春丽、刘恩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2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亚男及委托代理人张建波、被告刘春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恩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亚男诉称,2015年4月24日原告李亚男和被告刘春丽协议离婚,双方没有任何纠纷。离婚后被告刘春丽将原告的京N3****东风雪铁龙牌轿车的购车手续和大学毕业证拿走,原告索要时刘春丽拒不返还。被告刘春丽与其父亲刘恩初将原告的京N3****东风雪铁龙牌轿车扣押。要求二被告将京N3****东风雪铁龙牌轿车返还给原告;要求被告刘春丽返还原告的京N3****东风雪铁龙牌轿车的购车手续和大学毕业证。被告刘春丽辩称,京N3****东风雪铁龙牌轿车是在我与原告共同生活2年多以后购买的,购车时我出了一半的钱,还是借的钱,所以这车也是我的。原告所说一些证件我没有见过。这是我和原告的事,和我爸爸刘恩初没关系。当时离婚协议不公平,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婚生女李雨桐由我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亚男和被告刘春丽于2008年3月份开始共同生活,于2014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29日原告李亚男和被告刘春丽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显示李亚男和刘春丽离婚时双方没有任何共同债权和债务。车牌照京N3****东风雪铁龙牌轿车购买日期为2010年10月22日,登记的车主为李亚男。原告所称的大学毕业证及购车手续,被告辩称没有见过。以上认定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档案、离婚档案、行车证原件、证人柳卫东的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有效证据予以印证。本院认为,车牌照京N3****东风雪铁龙牌轿车的购置时间是2010年10月22日,而原告李亚男和被告刘春丽的结婚时间是2014年1月20日,且2015年4月29日原告李亚男和被告刘春丽离婚协议书上显示双方没有任何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被告辩称购置该车辆时也出资一半,但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车辆为双方共同所有,故该车辆应是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车辆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占有其大学毕业证和购车手续,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证件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起因是原告李亚男和被告刘春丽双方婚姻纠纷,与被告刘恩初无关,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恩初承担相应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春丽答辩状中所述财产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应另行起诉,本案不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春丽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车牌照京N3****东风雪铁龙牌轿车返还原告李亚男。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刘春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晓梅审判员  张国平审判员  张贵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