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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春香与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香,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3068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香,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泉州路6号。法定代表人郑焕一,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春香与被执行人青岛昌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85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859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