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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991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1952年8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跃勇,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收120元,此款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江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