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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月玲、王吉玲与王吉玲、刘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玲,王吉玲,刘金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45号原告:王月玲,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镇解巷34号,身份证号码341126197912025623。被告:王吉玲,女,1980年1月23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总铺镇京山村南李组,身份证号码341126198001235528。被告:刘金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玲诉被告王吉玲、刘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月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月玲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月玲负担。审 判 员  王仕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