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一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郭某、朱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朱某,李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00465号原告郭某,女,汉族。原告朱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朱某诉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朱某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朱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朱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2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郭某、朱某210元,原告郭某、朱某自行承担210元。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