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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一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郭某、朱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朱某,李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00465号原告郭某,女,汉族。原告朱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朱某诉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朱某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朱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朱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2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郭某、朱某210元,原告郭某、朱某自行承担210元。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