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立终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唐景芳、刘素琴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景芳,刘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立终字第00027号上诉人唐景芳。上诉人刘素琴,系唐景芳之妻。上诉人唐景芳、刘素琴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景芳、刘素琴上诉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7项规定,法定不予立案的事由应为“无正当理由”;原审判定同一标的、同一事实是运用法律错误。本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属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原审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俊平审判员 禄永鹏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宝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