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琼贇、任琼贇诉喻冬东与喻冬东、李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琼贇,喻冬东,李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591号原告:任琼贇。被告:喻冬东。被告:李春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琼贇诉喻冬东、李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琼贇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琼贇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琼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1634元,由原告任琼贇负担。审判员 李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