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S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徐小康与蒙塔纳锐法西驱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康,蒙塔纳锐法西驱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S950号原告徐小康。被告蒙塔纳锐法西驱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康诉被告蒙塔纳锐法西驱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小康撤回对被告蒙塔纳锐法西驱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人民币,由原告徐小康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高丽宏审 判 员 申 智代理审判员 李启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绵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