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廖健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廖健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986号罪犯廖健良,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罪犯廖健良因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19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健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廖健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健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5月7日至2015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获得7次嘉奖;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获得7次嘉奖)。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该犯累计扣2分(2013年8月27日因内务摆放不规范被扣1分;2015年4月6日因不熟悉互监组管理要求被扣1分)。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健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健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