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蔡传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传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融刑初字第1001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传辉,男,1972年8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清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5)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传辉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传辉到庭参加诉讼。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被告人蔡传辉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叶某,双方在接触过程中,蔡传辉经常吹嘘其社会关系好,认识很多有能力的人,并将他人的三层楼房和土地谎称是自己的,使被害人叶某相信其有经济实力。2014年9月份,被告人蔡传辉谎称其在做渣土工程,该项目已经成立,并且在赚钱,许诺该项目三个月后每个月能分得投资款10%的利润。同年9月16日、24日,被害人姚某、叶某各自将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交给被告人蔡传辉,投资于其所谓的渣土工程项目,蔡传辉收到该款项后将其挥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传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蔡传辉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蔡传辉辩称其没有诈骗,有收姚某人民币10万元,但给叶某。其没有收叶某人民币10万元,而是叶某骗其3万多元付购房款,其还有给叶某聘金、驾车培训费等,总共计10多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蔡传辉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叶某,双方在接触过程中,蔡传辉经常吹嘘其社会关系好,认识很多有能力的人,并将他人的三层楼房和土地谎称是自己的,使被害人叶某相信其有经济实力。2014年9月份,被告人蔡传辉谎称其在做渣土工程,该项目已经成立,并且在赚钱,许诺该项目三个月后每个月能分得投资款10%的利润。同年9月16日、24日,被害人姚某、叶某各自将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交给被告人蔡传辉,投资于其所谓的渣土工程项目,蔡传辉收到该款项后将其挥霍。2015年1月25日,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在福清市阳下街道新局村溪东路口将被告人蔡传辉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叶某的陈述,其陈述2014年7月,其在微信上认识蔡传辉,经聊天后熟络。蔡传辉告诉其他有关系,认识很多有能力的人。8月份,其堂叔叶某某在洋埔村有一块地准备盖房,但没关系盖不起来,蔡传辉说他认识一个叫“王总”,是做渣土工程项目,关系很好,有能力帮其盖起房子,但要3万元关系费,后叶某某自己和通过其先后交给蔡传辉共计3万,但房子一直都不能盖。蔡传辉有对其、其弟媳姚某等人讲他正在做一个渣土工程,工程已经成立,已在赚钱,三个月后,每个月回收投资的10%。2014年9月16日傍晚6时许,姚某当着其面将10万元现金交给蔡传辉投资,姚某还写投资收条由蔡传辉签字。之后,蔡传辉一直动员其投资,讲不投资会后悔。其动心,本准备投5万元,但蔡传辉要其投10万元。2014年9月24日10时许,其在福清市农业银行大厅拿10万元给蔡传辉,当时其弟叶训谈、其妈林某都在场。蔡传辉没有写条。蔡传辉跟其认识之后,就一直对其展开追求,还说这次能让其和家人投资渣土工程是因为其,且在投资之前,蔡传辉还带其到他老家去,指着几十亩田地说那片田地都是他的,还指着一座三层楼房子说是他的,并说他也是福清市某某大酒楼大股东。蔡传辉说投资渣土工程包赚,投资钱如果没了找他要,还说他资产那么多,怕什么?可后来其才发现蔡传辉说的都是假的,土地、房子都不是他的,他也不是福清市某某大酒楼股东。2014年11月左右,其偷打电话给“王总”,“王总”讲他没有收到盖房子搞关系的3万元钱,蔡传辉也没有投资他的渣土工程项目。其打电话找蔡传辉,他起先讲投资在“王总”那,钱到时会拿回来。后来其又多次打电话,蔡传辉又讲钱都借给别人,但不肯出来见其。2、被害人姚某的陈述,其陈述大概在2014年8月,其姐叶某带蔡传辉回家。蔡传辉每次来其家都说他和一个叫“王总”的人关系很好,他和“王总”在福清人脉广,可以帮其家做很多事,还说可以帮其叔叶某某解决盖房子的事。2014年9月,蔡传辉说他正准备搞渣土工程,很赚钱,保证只赚不赔。其于2014年9月16日拿现金10万元投资在他所谓的渣土工程,其写了投资收条并由蔡传辉签字。2014年10月4日,叶某和蔡传辉订婚。后来,叶某发现蔡传辉这个人不踏实,就打电话给“王总”,“王总”说没有收到其叔叔叶某盖房子走关系的3万元,也没有说跟蔡传辉有要搞渣土工程,其姐姐叶某感觉被骗,就偷偷到蔡传辉老家调查,发现蔡传辉跟叶某说的一切都是假的。当时蔡传辉跟其说,投资他的渣土工程三个月后,接下来每个月回收投资的10%利润。后叶某就一直见不到蔡传辉,他一直避开。3、证人王某的证言,其陈述其于2014年5月左右认识蔡传辉,也认识他的前女友叶某。其现在和几个朋友准备做一个渣土公司,就是帮工地运渣土。蔡传辉之前听说其做渣土生意,他有说他准备和“阿强”等人合伙买几部货车挂靠在其渣土公司,其说可以,等其公司办起来后再来挂靠,但其公司到现在还没有办起来,其与他还没有生意上的来往。4、收条复印件,证实该收条由被害人姚某提供,被告人蔡传辉有在该收条上签字确认收取姚某投资款10万,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5、福清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实福清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民警在补充侦查期间,提审被告人蔡传辉时,其态度恶劣,拒不配合。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蔡传辉基本身份情况。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蔡传辉于2015年1月25日在福清市阳下街道新局村溪东路口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抓获。8、被告人蔡传辉的供述,其供述2014年7月,其认识了叶某,经过十几天聊天接触,其和她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同居一段时间后,其跟叶某准备订婚,叶某说订婚前想到其阳下新局老家看,并看望其父母。因其老家只有一座土房子,面积只有10平方左右,根本不适合生活居住,其骗叶某说其家土房子隔壁那栋三层楼是其的,还带叶某到一片空地上,说那是其的几亩地,打算拿去卖掉,会卖很多钱,叶某听其介绍后没有怀疑,后得以顺利继续交往。2014年9月的一天,其听说“王总”要做一个渣土工程,就叫叶某投资,并告诉叶某能百分之百的挣钱,三个月后就能分到百分十的利润。叶某和她的弟媳妇两人各投资10万元在其这边,其中叶某的10万元其没有打投资条,其有写投资条给叶某的弟媳。后来“王总”的渣土工程没有办起来,其自己也没有办公司或投资项目。叶某投资的10万元,其差不多都花在订婚酒席、礼金及平时和叶某共同生活花销。订婚后,其跟叶某经常争吵,她要求把她和姚某投资的20万元及她堂叔盖房子的3万元还给她。其当时差不多就剩下姚某投资的10万元,根本没有办法拿出23万元还,就想把姚某投资的10万元留在身上,自己再去做些其他生意,结果生意都没有做成功,10万元也被其花销完了。其平时没有固定职业,有时会打点零工挣点钱。其前妻和儿子与其断绝来往,其父母也没钱给其。其阳下老家的房子不能住人,其在外面租房子住。其现没有现金,银行卡账户内也没有钱,没有偿还能力。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传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蔡传辉提出“其没有诈骗,且只收取姚某10万元并交给叶某”的辩解,与本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传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蔡传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发还被害人叶某、姚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而明人民陪审员 刘 龙人民陪审员 江云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霞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