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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大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星玛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星玛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630号原告:大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后盐村陆港桧柏路206号。法定代表人:崔峻岗。委托代理人:高福新,大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邵黄阳,大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松岚街2号。法定代表人:黎承先。委托代理人:朱双,星玛电梯有限公司员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松岚街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8日收到原告大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6元,由原告大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