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337号原告:赵某某,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曹某某,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秋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