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337号原告:赵某某,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曹某某,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秋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