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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嘉鑫与赵广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鑫,赵广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015号原告李嘉鑫。法定代理人李彦军。法定代理人刘甜。委托代理人孟某某,青岛市南中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广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李嘉鑫诉被告赵广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名称错误,因此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嘉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