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谢亮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4831号罪犯谢亮,现在天津市津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辰刑初字第39号判决,以被告人谢亮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41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该犯现刑期起止为2011年6月22日至2016年6月21日止。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谢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至2015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