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劲游与侯俊怀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劲游,侯俊怀,叶人榕,朱曾亮,重庆渝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先邦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叶凡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重庆中德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210号申请人张劲游,男,1958年6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侯俊怀,男,197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叶人榕,女,1951年8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朱曾亮,女,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渝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路3号6-6。法定代表人:叶人榕。被申请人重庆先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路3号6-8。法定代表人:侯俊怀。被申请人重庆叶凡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路3号6-9。法定代表人:侯俊怀。被申请人重庆中德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路3号6-6。法定代表人:侯俊怀。申请人张劲游与被申请人侯俊怀、叶人榕、朱曾亮、重庆渝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先邦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叶凡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重庆中德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仲裁委员会向我院来函请求财产保全,同时申请人亦向本院申请保全(保全标的:515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先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5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先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渝北区××路××号××幢××幢××,查封被申请人侯俊怀名下位于江津区××大道××号××幢××,位于渝北区××镇××号××幢××及渝BV00**、渝AJH0**、渝ACY9**、渝AZJ2**、渝AJH1**、渝BK82**六辆小车。担保人陈炼硕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幢××,担保人张塘自愿用其名下位于江津区××街道××大道××号××幢××单元××及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先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5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先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渝北区××路××号××幢××。查封被申请人侯俊怀名下位于江津区××大道××号××幢××,位于渝北区××镇××号××幢××及渝BV00**、渝AJH0**、渝ACY9**、渝AZJ2**、渝AJH1**、渝BK82**六辆小车。二、查封担保人张塘自愿用其名下位于江津区××街道××大道××号××幢××单元××及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