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18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秋元,李卓宇,刘陵,周吉林,彭吉祥,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熊秋元,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无业,住沅江市三眼塘镇七鸭子村七组245号。被执行人李卓宇,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教师,住沅江市跑马岭路1841栋202号。被执行人刘陵,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教师,住沅江市黄茅洲镇机关宿舍。被执行人周吉林,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教师,住沅江市沅益路1号。被执行人彭吉祥,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教师,住沅江市跑马岭路184号。被执行人王丹,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教师,住沅江市港口路张公堤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秋元与被执行人李卓宇、刘陵、周吉林、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熊秋元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沅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