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2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被告谭某某,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弋 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