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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丰飞、罗北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丰飞,罗北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8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责人司马莉,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风光,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京军,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丰飞被执行人罗北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丰飞、罗北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丰飞、罗北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丰飞、罗北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丰飞、罗北容的收入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