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四川极地旅游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和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极地旅游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新行初字第302号原告四川极地旅游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杨双瑜,四川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人胡庆汉,主任。原告四川极地旅游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先荣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极地旅游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极地旅游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极地旅游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范 聪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人民陪审员 吴晓琼���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