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民一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士国与宋一双、宋一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士国,宋一双,宋一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062号原告宋士国,农民。被告宋一双,农民。被告宋一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士国诉���告宋一双、宋一伍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二被告私下调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当庭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士国负担。审判员  张清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