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与刘祥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484号被执行人刘祥,地址白城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与刘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3)白洮东民初字第2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洋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