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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476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居民。被告王某,男,回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和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丽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