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476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居民。被告王某,男,回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和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丽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