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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安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立成印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安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立成印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杭州安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晶都路115号521室,组织机构代码72760162-4。法定代表人吴整春,董事长。被告浙江立成印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金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汀法,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安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立成印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安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安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杭州安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季隽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其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