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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919号原告:黎某某,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朝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 程 来源: